(十九)积极发展牧区特色优势产业。科学合理利用草地资源,大力发展绿色牛羊肉及奶业生产,扶持特色畜产品加工业和商贸流通业,打造牧区畜产品品牌,提高特色畜产品附加值。积极扶持牧民定居后续产业发展,对牧民在牧业定居区从事肉禽散养和特禽、獭兔、马及骆驼等特种养殖给予引种补助,对牧民挖掘民族文化、民俗文化、草原文化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等资源,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加工业、民族手工艺品加工业、民族餐饮业和民俗旅游业,给予政策优惠,引导牧民增收致富。加强牧区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商业零售网点建设,支持牧区畜产品出疆外销。
(二十)积极推进牧区改革和对外开放。深化国有牧场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将国有牧场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管理范畴,分离社会服务职能,强化企业经营功能,以建设优质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良种畜禽繁育基地为目标,鼓励和引导经营较好、实力较强的国有牧场上市融资、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牧场优势资源开发利用。依托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积极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国有牧场改革,到牧区进行资源开发、投资兴业,提高牧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水平。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合作平台,促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技术以及种质资源、饲草料生产与供给、跨境动物疫病和生物灾害防控等方面的合作,加强重点边境城镇、口岸基础设施和物流中心建设,规范并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发展,落实边民互市优惠政策,促进口岸经济发展。
(二十一)促进牧民转产转业。以疆内现有职业教育体系为重点,加快建设牧民转移就业培训基地,结合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百万牧民培训转移工程”,大规模、大范围、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对牧民进行现代生产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牧民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落实牧民就业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移就业牧民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认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牧区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等政策。加强和规范牧民就业中介服务,引导牧民转产转业。采取措施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吸纳牧民就业和牧民自主创业,不断拓展牧民分流转产渠道。依托国家草生态保护机制等政策,设立毒草治理、围栏管护、减畜监督、防火、鼠虫害测报等草原管护公益岗位,组织牧民开展草原管护,实现当地就业。
六、大力发展公共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二)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和各对口援助省市支持新疆发展和建设的有利条件,立足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推进牧区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加快建设和完善牧区定居点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合格率,使广大牧民群众尽快用上充足清洁的饮水。加大牧区公路建设投入力度,积极实施《新疆牧区道路建设规划》,实现“牧道建设规范化、牲畜转场机械化、道路管护常规化”。推进牧区电网改造升级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支持牧民建设户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力争2015年前,全区所有牧民定居点通上照明电和动力电。加强牧区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建设,逐步消除电信服务和广播电视空白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