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新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于法有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审查论证。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意见。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权责等内容。
牵头部门:州法制办,配合单位:州级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
2.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深入推进以“两集中、两到位”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项目和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科整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并充分授予窗口首席代表行政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印章使用权,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体制,完善以部门行政审批机构为主导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一审一核、并联审批等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结合实际再造优化流程,推进审批流程管理标准化、精细化,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过程、压缩办理期限、提高服务效能。
牵头部门:州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州级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
3.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加快推行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标准化、办事制度标准化、政务服务方式标准化、中心场地建设标准化、中心设施标准化建设。各窗口单位要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公示,并公开办理程序;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将审批依据、报批条件、报批材料、审批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统一制作成《办事指南》,方便群众。
4.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服务。对取消审批项目后仍需加强监管的,应依据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抽样检查、检测、检验、检疫、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措施;以统一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以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应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要注重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通过提供发展建议、开展项目辅导等,从政策、技术、安全、信息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合法利益。
牵头部门:州监察局、州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州级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
(三)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1.加强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全面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软、硬件设施建设,在健全完善实体政务大厅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大厅建设,逐步建成州、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网站群,确保投资企业、人民群众能足不出户就能在电子政务大厅上查询、申办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2012年重点抓好各县市电子政务大厅建设,确保5月底前开通运行,实现群众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咨询、下载、预约、受理、初审、审批、投诉等功能,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降低办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