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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2012修订)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根据2012年3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设立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符合本规定的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以申报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市、州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被本省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六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 选题新,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 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 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 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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