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2〕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暂行办法》的学习贯彻,认真领会《暂行办法》明确的管理原则和刚性规定,切实把相关刚性要求落到实处。
二、我州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项目活动,包括启动、执行、终止情况及年度工作情况,按规定从行政隶属关系和登记注册的业务主管渠道向其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及个人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报告,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有关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个人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对所管辖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负有指导管理的责任,要加强对其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和项目的业务指导、财务和财物监管,并根据属地原则向州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履行报告、报备手续。长期合作事项实行动态服务管理,跟踪协调项目进程,滚动更新报备内容。有关组织和个人向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通报有关活动及人员情况,增进了解,开展协作;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将辖区范围内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人员纳入人口管理服务范畴,报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情况。涉及多个领域的合作事项,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的渠道,由初次进行合作时的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个人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管理事宜。
三、有关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个人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对管辖的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事项建立专门档案,供调取查阅;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互动创造条件。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服务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内容之一,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定期检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