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残联等单位《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法【201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残联等单位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扶持保护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全面依法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采取保护扶持政策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是各单位和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残疾人事业长远发展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充分理解和认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把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作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千方百计帮助残疾人就业,为构建和谐兰州做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职责,全面推进《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工作要统一步骤,统一管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残保金的代扣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在本级地税机关纳税的各类企业、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涉税单位残保金的代收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非财政拨款单位、无纳税关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残保金的征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残联和征收部门,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工作落到实处。
三、密切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残保金财政代扣、地税代征具体实施办法,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人社、工商、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充分履行职责;残联部门要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残保金代扣代收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