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种形式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评估专利资产由实施评估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选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依法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展会期间应当组织开展专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专利侵权纠纷;
(二)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三)监督主办方及承办方履行专利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展会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加强对参展项目的专利审查,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方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第二十九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遵守参展协议,并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向主办方、承办方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投诉人未及时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未自行撤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人在展会期间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参展方涉嫌假冒专利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撤展;未自行撤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其专利实施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