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NO:SC09170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单位和个人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公安、商务、广电、工商、新闻出版、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扶助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展专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