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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3.道路交通。

  (1)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2)客运车辆不按审批线路(串线)行驶的;

  (3)客运车辆未安装GPS装置或者安装后不按规定正常使用的;

  (4)非营运车辆非法从事客运运输的;

  (5)其他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4.水上交通。

  (1)不具备客运条件的船舶非法载人的;

  (2)未经县级政府批准的渡口和停靠点非法运营的;

  (3)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运砂的;

  (4)餐饮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

  (5)其他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5.建设施工。

  (1)建设工程无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整治不落实的;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6.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1)无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正规设计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3)企业厂中设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未经正规设计或擅自变更设计、设备设施选型的;

  (4)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违法建设)行为的;

  (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8.冶金。

  (1)违规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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