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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长效机制有效建立。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结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建立,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行动重点

  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含渔业、采砂等)、建设施工(含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电力、水利和铁路建设等)、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的主要内容是: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以探代采、越层越界开采,以及关闭煤矿及窝点死灰复燃等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的;

  (2)建设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验收程序擅自建设和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整合煤矿一证多井、一证多系统生产的;重大隐患整改后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的;防突措施不落实,抽采不达标的;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4)未按规定实施探放水措施的;

  (5)未落实顶板管理职责,造成空顶作业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非煤地下矿山不按规定机械通风、不按规定探放水、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露天采石场不按规定实施中深孔爆破,尾矿库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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