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督促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三)指导区县(自治县)林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四)监督检查林业招标投标交易有关的业务工作,受理与交易服务有关的投诉。
第六条 中央和市级国有投资占主导,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万以上,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交易,属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由区县(自治县)有关监督部门协助市林业局进行招投标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范围的林业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均应进入本区县(自治县)公共交易平台(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进行招标交易,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一)区县(自治县)国有投资占主导的林业工程建设招标项目;
(二)中央和市级国有投资占主导,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含)以下的林业工程建设招标项目。
第八条 为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造林绿化成效,林业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入区县公共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项目,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具体环节由区县(自治县)招投标监督部门确定。项目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市林业监管办应派员到场监督开标、评标。
第十一条 必须依法对林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如实记载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进行招标登记,并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擅自终止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