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组织询价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提供询价鉴证并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 协助采购人规范分散询价采购行为。
第五章 询价采购供应商的义务
第十八条 询价采购供应商为彭水自治县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登记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 供应商必须遵守《彭水自治县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供应商应该对收到的询价文件(询价单或询价通知书)进行认真阅读,根据采购需求,按照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填写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六章 监督部门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原则审批询价方式。
第二十二条 在每旬的询价活动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询价项目,县财政局必须到现场对询价过程进行监督;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询价项目,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监督部门必须到现场对询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负责对采购单位“未审先购”和审批后不进入县交易中心集中询价的违规采购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交易中心对询价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布,有关监督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采购合同履行与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询价采购活动结束后,由县交易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县交易中心、县财政局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县交易中心、供应商等相关单位按照采购合同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验收由采购单位把关,县交易中心负责监验并签字确认,其余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