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政府集中询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政府集中询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彭水自治县政府集中询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询价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询价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彭水自治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彭水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集中询价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县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执行被批准为询价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询价采购操作程序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是询价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全县询价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负责到现场监督询价采购的过程,并依法处理询价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彭水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统一的询价采购平台,所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询价采购必须入场进行集中询价。
第二章 询价采购的办法
第六条 采购人根据年初采购预算,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被批准为询价采购的项目统一采用集中询价的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