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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八)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和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直接分管责任。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认真分析形势,安排布置工作,检查各部门履职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监督。要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加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按季度进行通报。把安全生产作为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九)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四、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严格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人员资质条件、技术装备条件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十一)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各行业和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全省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和领域,特别是在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企业达标。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按照“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要求,实施一批样板工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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