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加快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规划环评工作。为加快我省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发展步伐,要重点抓好兰(州)白(银)、酒(泉)嘉(峪关)、平(凉)庆(阳)等重点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能源、新能源、矿产资源、石油化工、煤炭工业、煤化工、冶金、有色、建材等工交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推动石化、有色、冶金、建材、钢铁、煤化工、清洁能源等我省优势产业,特别是涉重金属行业、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规划环评,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重点产业布局。要开展重点城市总体规划环评,科学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三)突出开展环境风险大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严格开展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环评工作,着重抓好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环境风险防范作为评价工作的重点,促进布局优化、结构升级和节能减排。
  三、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切实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规划环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动难度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规划环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建立统一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规划环评工作。把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加以考核。各级政府要做好规划环评工作的协调和统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作为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管,全面负责规划环评的实施。
  (二)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各地要建立规划环评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环保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协调部门、地区之间的规划环评工作。规划编制单位要及时将本部门拟编制或修订规划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通报本级环保部门,认真梳理正在编制的和已经审批的规划,依法补充、完善规划环评;环保部门要及时跟踪规划环评进展情况,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规划环评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依照《条例》将规划环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支持。
  (三)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要按照《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对按规定应进行环评而未进行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而未重新环评的,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以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四)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各地要有重点地选取行业、地区,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开展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为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