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规划和决策源头做好环境保护优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决策源头避免因环境因素考虑不足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利于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综合和专项规划所包含的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速度,有利于从产业和环境布局入手,进一步优化促进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有利于在确保生态安全、化解环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2009年10月1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滞后,严重影响到我省重点产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布局和建设项目的依法审批和尽快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协调,履行法律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二、抓好重点领域规划环评,集中力量解决布局性、结构性关键环境问题
(一)认真做好《条例》规定的规划环评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与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中,应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本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梳理,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要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