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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行业向外提供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4.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三、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的工作机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综合性的统计工作,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广、实施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先进库,后报数”的统计工作要求,加强服务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及时主动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统一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地区增加值,认真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配合做好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网络平台,评估各部门提供的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见附件1)和服务业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和本行业范围内服务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布置、搜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及时向省统计局提供其职责范围内分市州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的同时要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又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对本部门、本行业所属服务业单位的数量和基本情况进行清查核实,按照产业活动性质科学准确地进行统计,把目前大量混统于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工商、税务、质监、编制、民政等部门除了做好本部门范围内服务业统计工作外,还要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的基本信息、增减变动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从事服务业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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