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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例,是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对于客观准确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建设。按照既要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总量规模、结构状况,又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统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有机结合的统计报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所需指标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基础指标相结合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一)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所确定的标准,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3个中类和431个小类。

  (二)统计调查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市、县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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