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2]24号)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天津中水公司: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再生水用途进行简化分类。将再生水的使用重新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发电企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三类,并实行分类水价。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整为2.20元。
三、将电厂用水变更为发电企业用水,其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2.50元。
四、将特种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合并为“其他用水”,其他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4.00元。
五、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2年3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