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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畅通环境信访渠道。市区县要畅通受理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保证“12369”及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特别是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和夜间的值班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各渠道投诉的问题,力争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对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事项,要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信访人。对涉及人员较多、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匿名投诉及网上热炒的信息,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有关信息。要加强市局与区县局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监察与信访、业务部门之间信访信息的沟通与联系,特别要加强与同级政府联席办的联系,一旦有应急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赶赴事件现场,积极处置,避免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坚持领导干部接访和下访制度。环境信访工作要落实“属地管理”和“重心下移”的原则,强化超前防范,从初次信访的源头开始,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防止由一般信访转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区县环保局要探索建立区、街、镇(乡)、村环境信访预报网络;每周至少安排一天时间有一名负责同志接待群众来访,研究处理群众信访突出问题;信访量较多的区县环保局要增加领导接访次数。各级领导根据本地区职责范围的环境信访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研究解决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上访的突出问题,要全程参与案件调查、督促、协调,将问题控制在基层、化解在当地,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五、形成联合办信访的工作机制。解决环境信访问题是全系统各单位的共同职责,各环保业务部门在项目环评审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生态乡镇和模范城区创建等工作中,要征求环境信访部门意见,实行环境信访问题一票否决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企业排污扰民问题未整改或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未得到解决,应暂缓环保审批。在执法检查中,将环境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及重点区域作为环境监察工作的重点,要把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与环境信访工作紧密结合,把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与调解污染纠纷相结合,及时发现企业排污对周边群众的影响,化解、疏导厂群矛盾纠纷隐患。特别是环境监察与信访要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以严格执法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解决好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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