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签发:局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报送相关局领导审签(批)。
(六)会签:与局外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发文时,在我局领导审签的基础上,送联合发文部门负责人会签。
(七)登记编号: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由主办处室改正后印发。
(八)用印:主办单位按所发份数印刷装订,并送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还需送相关部门用印。
用印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章管理规定》(津环保办秘〔2005〕30号)执行。
(九)发送:主办单位对完成的公文负责分发寄送,并将草拟稿及2份正式件送回局办公室存档;同时,将正式件的电子版拷入办公室移动硬盘存档。
第十三条 局内部承办公文实行实名制,发文的每个环节都要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
(一)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二)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市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如有需直接向市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编文号,不盖单位印章,由局长签名后报送。
(三)系统内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市政府,并视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四)请示报告内容涉及局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联合行文或写明协商情况。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上报。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六)一般的工作安排及会议通知均以局办公室名义发函,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七)按要求报送的材料和回复性公文,各主办单位必须在截止期限前至少提前两天将拟制的公文送到局办公室审核。拟稿人提出文件缓急程度,并经主办单位负责人确定。
(八)主办单位须在发文单“信息公开”栏中标明拟发公文是否公开。
(九)公文正文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字,最多不可超过3000字;如需较长文字方可说明问题,可将主要内容作为附件。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
第十六条 收文的一般程序: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