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津环保办[2009]66号)
滨海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处理效率,局办公室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环办〔2006〕1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办文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当前文件办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环保局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六日
天津市环保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环保局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处理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环办〔2006〕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文是指市环保局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工作。
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局机关除局办公室外其它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