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收集整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分章节、编页码,并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的内容一一对应。
(四)按照受理部门预约时间,向我局的各受理单位报送申请表(新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延续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和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五、初审程序
(一)我局收到申请人的电子申报信息后,对申请人上传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的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审查,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受理单位预约的时间递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二)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我局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我局根据《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的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以考察生产场所为主。
(四)我局根据《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的要求就申报企业在近3年是否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守法纳税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五)我局在2012年6月20日前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认定申请。
六、不予受理情形
我局将严格按照《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把关工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属于深圳行政区域内的。
(二)至2012年6月15日,申请认定商标注册或者连续使用未满三年的。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正在办理变更、转让、移转,在2012年6月15日前未能取得相关核准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