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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我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工作的通知

  (五)对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发现有证据表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并根据省商务厅的要求,开展相关协助调查工作。
  (六)按照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发生在对外贸易领域内,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垄断行为,收集证据,核实有关信息。
  (七)协助省商务厅做好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工作,及时整理并通报本地区市场竞争状况。
  三、配合做好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工作
  对涉及本地区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案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案件审查工作,加强审查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一)协助调查。接到要求协助调查函后,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就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具体要求以协助调查函为准。
  (二)协助填写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对经营者集中涉及调查对象较多的案件,必要时可采取发放调查问卷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调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卷的发放、回收,并提交初步分析意见。
  (三)提交初步审查意见。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材料和实地了解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反垄断法》和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法规、规章和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其他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提出该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初步意见。
  (四)做好跟踪和效果评估监测分析。各市商务部门对所协助调查的每一起案件都要建立档案,定期做好跟踪服务。对较大案件和典型案件,配合开展效果评估和监测分析。注意对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或调查对象要求保密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四、认真做好商务领域反垄断相关工作
  各市商务部门对外资并购审批中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提醒申请人及时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如有疑问可建议申请人提出事前商谈申请。如发现企业已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则要暂缓审批,待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结束后决定是否批准。同时,研究处理对外贸易中的涉嫌垄断案件,做好国外对我企业反垄断案件的应诉指导工作,服务“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加强境外并购指导,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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