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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我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我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工作的通知
(鲁商务法规字[2011]876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工作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省已接受商务部委托协助承办了10余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跨国并购交易将更多更复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工作任务更重,指导企业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工作将增多。因此,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工作既是贯彻执行《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也是服务企业并购重组、保护企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这一项工作。
  二、明确承担反垄断任务的职责
  根据省商务厅“三定”规定和商务部授权,省商务厅负责全省经营者集中案件调查工作及其他反垄断工作,具体由政策法规处承担。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承担反垄断审查任务的工作机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积极与上级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发生在本地区的经营者集中进行监督,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并要求企业向商务部申报;如有疑问可建议企业提出事前商谈申请。
  (二)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就有关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收集相关证据,向商务厅提供案件有关情况。
  (三)对商务部做出禁止性决定的经营者集中,协助监督其不得实施;对商务部做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协助监督限制性条件的履行情况。发现有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以及违反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四)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本地区发现的应申报而未申报或已申报未获批准而启动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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