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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考核

  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洛发〔2008〕17号),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污染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完成总量减排任务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或经国家核算被倒扣减排量的排污单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政策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要加快推进污染减排立法工作,为污染减排提供法律支撑,使污染减排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制订和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金融和投资政策,依法足额征缴排污费,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电价、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深入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推动企业减排由强制行为向自觉行为转变,以经济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五)机制保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减排定期公布制度。按照全口径核查制度,每月、季、半年及全年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公布。二是建立预警制度。根据每季度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公布情况,及时掌握总量减排计划、方案落实情况;对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予以警示,并实施责任追究。三是执行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分配的总量预算指标进行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工作,对上年度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受理和审批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超过总量预算指标的地区和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六)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污染防治等各项扶持资金用于减排项目实施。优先重点扶持能尽快形成较大减排量的项目和脱硝、畜禽、中水回用、机动车等减排新领域项目。开辟多元融资渠道,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或建设-转让(BT)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厂建设、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建设等,利用环保设施运营成本对社会资金投入者给予补助。同时,鼓励企业加大环保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环保设施,保证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2012年要将排污权交易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减排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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