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订完善减排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加快推进污染减排立法工作,为污染减排提供法律支撑,使污染减排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制订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金融和投资政策,依法足额征缴排污费,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电价、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推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化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市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推动企业减排由强制行为向自觉行为转变,以经济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加大财政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在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市财政每年从市级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环保基础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减排领域,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
(五)严格环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
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排污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体系,将新建项目排放总量指标与污染减排工作情况挂钩,在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核定时坚持多减多核、少减少核、不减不核的原则;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六)明确责任分工,实施部门联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制订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减排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计划制订以及核查核算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制订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污染减排的产业政策和规划;市科技局负责加强科技攻关、推进先进污染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政策措施制订及督促落实;市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环保局配合,负责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和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制订黄标车限行制度,确保全市机动车减排任务完成,并建立机动车减排统计体系,统计汇总保有量、转入、转出、注销车辆等相关信息;市监察局对负有污染减排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并对其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未完成污染减排工作任务的行为进行问责;市财政局负责污染减排的财政资金保障和专项资金落实;市农业局、畜牧局负责农业源包括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市农业源减排任务的完成;市统计局负责及时统计、汇总污染减排核算所需的有关统计数据,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城镇常住人口、煤炭消耗量、主要耗能产品数据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以及垃圾渗滤液的治理工作,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属地划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市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确保“十二五”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8%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负责制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等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其他各部门按照污染减排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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