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工作任务。
各城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妥善处理危险废物。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项目清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定期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和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