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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依法可以实施水行政强制措施职能的组织,赋予水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凡未取得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水行政强制必须由持有水行政执法证件的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不具备水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实施水行政强制,确保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权力,保障行政强制法各项程序规定的全面落实。要教育引导水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水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水行政强制。水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强化程序意识,在实施水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行政强制执法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水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围绕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认真做好水行政复议工作,做好行政强制复议案件的受理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三、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水利依法行政力度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完善配套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把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起来,纳入我厅创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全力抓好落实。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水利立法、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建立水行政强制法实施情况的跟踪问效机制,及时汇总、梳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措施,确保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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