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并建立责任追究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十)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县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
(二十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竣工后,各县(市)要根据相关程序,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十三)经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依法依规进行流转。
五、宅基地置换与奖补
(二十四)各县(市)可采取宅基地异地置换、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住房、货币置换等不同方式进行安置置换;住房置换标准原则上依照小康标准确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配建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或给村集体留用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发展非农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社区农民收入。
(二十五)对农户宅基地实际节地面积、原合法住房及生产用房进行补助,对整村成片搬迁集聚及农户选择公寓房进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六、资金筹措和管理
(二十六)市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2亿元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社区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社区内道路、排水管网、路灯照明等配套建设项目;整合涉农支出资金,优先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二十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全部归乡镇使用,由县(市)负责按乡镇建立账册。复垦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优先满足本乡镇农村建设用地需要,节余部分可申请县(市)回购或在县(市)范围内自行调剂,仍有结余的可申请市本级回购。
(二十八)乡镇土地出让获取的收益,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取或上缴部分外,剩余部分全额返还给乡镇政府,重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农民身份转换的社会保障支出、农民生活补贴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十九)鼓励县(市)或乡镇政府建立政府投融资机构,组建公司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可采取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等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按照“近期负债、中期平衡、远期获利”的理念,稳定有序地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旧村复垦、村民安置和开发建设。
(三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获取的复垦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收益,由各方通过平等协商,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