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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撤村建居”,及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其土地所有权主体确认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执行。

  2、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界址核定。

  各乡镇(管理区)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核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调查成果和以往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需重新核定所有权界线的,由有关乡镇(管理区)通知并召集相关土地权利人到现场指界,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到实地认定权属界线和界址点,并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和确认手续。

  3、界址点设置、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图斑与地类编号、宗地图编绘、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填写等要素内容,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执行。

  4、申请确权登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申请;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5、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权属调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核表,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归户卡、登记卡和土地证书,进行公告无异后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6、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颁发土地证书。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暂不发证,但应统计造册。

  7、成果资料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各种成果资料主要包括:

  (1)文字成果: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

  (2)图件成果: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

  (3)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4)土地所有权登记,所有权权属资料;

  (5)调查统计表、台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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