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及调解确权登记工作中的权属纠纷。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3月)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县人民政府成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政府、外舍管理区建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宣传发动和协调指界及纠纷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负责地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
3、组织技术培训,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熟悉技术路线,掌握操作要领,规范工作程序。
4、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做好调查登记发证所需的通告,宣传材料、表格、土地证书等资料及仪器、工具准备。
5、搞好宣传发动。利用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各种会议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试点阶段(2012年4月)
按照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选择大均乡1-2个村先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在面上推广。
(三)实施阶段(2012年5月-11月)
以试点成果为样板,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协调工作,掌握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又好又快地全面推进工作,确保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2年12月)
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后,及时总结,汇总上报工作成果。
六、技术要点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
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明确为村级农民集体所有的,确权登记发证到村级集体;对村内有两个以上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放到村,但必须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