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目标任务
充分运用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从2012年1月开始,对全县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实际调查、所有权登记、核发证书,做到无遗漏。确保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职责分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农业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
林业部门负责山林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助乡镇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水利部门负责山塘、水库、河流溪滩等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助乡镇调处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