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对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土地登记办法》;
4、《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