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动漫企业2011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动漫企业: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动漫企业2011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请各动漫企业按照《办法》、《通知》和《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提交年审材料(附件1)。
为方便企业办理税收优惠,请企业提交年审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交《动漫产品列表》(附件2)、《动漫企业动漫软件情况统计表》(附件3)、《动漫企业营业税情况表》(附件4)、《2011年度动漫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细表》(附件5)。
动漫企业要认真填写年审材料,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不实,申报单位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按照年审工作要求,请各企业于2012年4月13日前,将年审材料一份,提交到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于年审材料(附件1)需归档保存,提交时须胶装成册;附件2-5须与年审材料(附件1)分开装订。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邮编100044
联系部门:北京市文化局产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82210764、62216688-2181
82210766、62216688-2201
附件:
1.动漫企业年审需提交材料
2.动漫产品列表
3.动漫企业动漫软件情况统计表
4.动漫企业营业税情况表
5.2011年度动漫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细表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动漫企业年审材料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办法》和《通知》相关规定,动漫企业年审需提交下列材料及相关表格:
1.动漫企业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企业注册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以下材料:
(1)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
(3)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4)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例;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7)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表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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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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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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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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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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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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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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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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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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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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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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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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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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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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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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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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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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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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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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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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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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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收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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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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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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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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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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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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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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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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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情况
| 从业人数
| 管理人员人数
| 研发人员人数
| 销售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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