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负责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执法检查;负责全县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负责全县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格信息,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价格争议,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十七)负责组织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定、认证、咨询、促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提出全县有关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负责粮食流通管理,调控全县粮食市场,保障军队粮食供应,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实现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指导全县粮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储粮安全;执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工作县政府分级负责责任制,负责县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国家和省粮食购销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管理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
(二十)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全县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批部门、乡镇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统计调查的报表管理工作;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收集、整理、编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年鉴资料。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服务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与咨询服务。
(二十二)负责统计普法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制定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统计业务培训;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
(二十三)参与有关综合性、政策性文件以及规章的草拟工作。
(二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