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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3.1 编制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2.3.2 密切与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分析对农业生产的可能影响。根据灾情及时提出应急预案启动或应急解除建议。
  2.3.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信息及动态。
  2.3.4 在灾情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2.3.5 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和分配。
  2.3.6 负责组派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
  2.3.7 督导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3.8 负责处理农业防灾减灾的其它日常工作。
  2.4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2.4.1 市农委、市农业局办公室:协调委、局各成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做好值班人员安排和后勤保障。
  2.4.2 产业发展处:负责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自然灾害的有关政策措施。
  2.4.3 发展规划处:负责了解灾后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情况。
  2.4.4 应急处:承担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职责。
  2.4.5 粮经作物管理处:负责粮经作物的灾情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粮经作物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协调救灾物资(含救灾备荒种子)的分配调剂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灾后耕地质量监测、农田修复与土壤改良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具体工作。
  2.4.6 蔬菜管理处:负责蔬菜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蔬菜作物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7 畜牧管理处:负责畜牧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畜牧养殖业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8 水产管理处:负责水产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水产养殖业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9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督导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2.4.10 农村能源生态处:负责与防灾及灾后恢复有关的农业生态工程建设;组织对因灾损毁农业可再生能源及农业生态工程设施的修复。
  2.4.11 农产品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因灾受损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和指导处置。
  2.4.12 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解除;安排部署本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本区县农业抗灾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参与国家和市政府下达本区县的农业救灾资金管理,负责救灾种子储备和调剂,协调救灾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组织重大病虫害的统防统治。
  2.5 专家顾问组职责
  成立农业减灾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
  (1)为编制北京农业减灾有关规划和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等提供咨询、建议。
  (2)在发生农业自然灾害时,协助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分析判断灾害类型与特点,评估灾害形势与可能造成的损失,为确定预警和响应等级提供建议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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