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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不得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保障果品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果品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果品落地、雹痕明显,保险人结合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强度,根据果品受损程度及数量,以投保的亩数、株数为依据,按受损株数及受损程度比例折成亩数计算赔偿。损失程度及损失率,以抽取若干受损株数为测损依据,每株抽3-5个主枝,采用加权平均法,求出落果及伤果的损失比例。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果品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遭受冻灾一个月后进行二次查勘定损,并经农林技术部门共同确定最终损失。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全部损失,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零星的果品及叶面受损,仍能继续生长的,酌情每亩在100元以下进行赔偿。
  冻害损失:即保险果品因遭受冻害,造成花器官、幼果发育不良或中途停止发育形成果品损失,在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60%以内计算赔偿。
  第十九条 已采摘部分果品的果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到完毕的果园,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影响其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枣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枣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枣,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枣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枣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枣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0℃以下低温造成花器官或幼果损伤;
  (四)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果品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自然落花、裂果、浆烂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品损失;
  三、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四、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五、果树的树木、树枝、树叶损毁形成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8%,每亩保险费80元。

树种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市级补贴

(元)

区(县)级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1000

8%

80

40

 

 

2000

160

80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5月1日零时起至10月31日24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不得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保障果品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果品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果品落地、雹痕明显,保险人结合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强度,根据果品受损程度及数量,以投保的亩数、株数为依据,按受损株数及受损程度比例折成亩数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果品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遭受冻灾一个月后进行二次查勘定损,并经农林技术部门共同确定最终损失。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严重,全部掉落或砸毁,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中部分损失严重,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零星的果品及叶面受损,仍能继续生长的,酌情每亩在100元以下进行赔偿。
  冻害损失:即保险果品因遭受冻害,造成花器官、幼果发育不良或中途停止发育形成果品损失,在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60%以内计算赔偿。
  第十九条 已采摘部分果品的果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到完毕的果园,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影响其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一、番茄、黄瓜、茄子、辣椒、豇豆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露地蔬菜(包括番茄、黄瓜、茄子、辣椒、豇豆)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露地蔬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露地蔬菜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露地蔬菜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苹果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蔬菜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套种、田间地头的蔬菜;
  三、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
  四、已采摘完毕待拉秧的地块所种植的蔬菜;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每亩保险金额800元,保险费率6%,保险费48元。

作物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市级补贴

(元)

区(县)级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番茄、黄瓜、茄子、辣椒、豇豆

800

6%

48

24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按春播露地蔬菜和夏播露地蔬菜两个类别区分:春播蔬菜自6月1日零时且蔬菜定植成活后起至7月15日24时止;夏播蔬菜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不得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保障露地蔬菜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露地蔬菜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蔬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保险人根据不同种类蔬菜的生长期、采摘阶段与蔬菜现场损失程度及数量,依据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蔬菜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蔬菜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蔬菜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蔬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蔬菜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遭受冻灾一个月后进行二次查勘定损,并经农林技术部门共同确定最终损失。
  二、赔偿的内容
  (一)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蔬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
  (二)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蔬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毁坏部分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
  (三)轻微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蔬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A、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
  B、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菜架倒塌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
  三、各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一)苗期赔偿标准
  在定植成活后,到坐果之前,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造成全部损失,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50%计算赔偿(800元×50%=400元);部分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50%计算赔偿(损失率×400元);轻微损失,可酌情在每亩50元以下进行赔偿。
  (二)生长期赔偿标准
  在坐果之后采摘之前,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造成全部损失的,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部分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轻微损失,可酌情在每亩100元以下进行赔偿。
  (三)收获期赔偿标准
  1、成熟采摘阶段,保险金额递减按种类规定如下:
  (1)番茄:第一穗果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动减少25%;第二穗果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动减少50%;第三穗果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动减少70%;第四穗果采摘后,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黄瓜:根瓜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行减少10%;第四根瓜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动减少70%;采收盛期结束后,如尚存顶瓜可在有效保险金额的10%内酌情赔偿。
  (3)茄子:门茄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行减少20%;四门斗茄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行减少70%,如尚存未采摘茄子,可在有效保险金额10%内酌情赔偿。
  (4)辣椒:门椒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行减少20%;对椒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行减少30%;四门斗椒采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尚存未采摘完的辣椒,可在有效保险金额10%内酌情赔偿。
  (5)豇豆:在采摘期,自7月1日(含)起至7月15日(含),有效保险金额每日自行递减6.6%。晚熟品种延长至8月15日(含)。
  2、采摘阶段,出险时界于两阶段之间采摘数量尚未达到全部标准的,有效保险金额在原制定减少的比例基础上酌情适量增加。
  3、部分采摘后出险的情况下,按下列标准赔偿:
  在同一地块保险蔬菜已有部分采摘的,在计算赔款时,要按照采摘部分占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作相应扣除。多种作物混种的,赔偿金额要按照作物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别计算。其中: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造成全部损失的,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部分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轻微损失,可酌情在每亩50元以下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影响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秋播大白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秋播大白菜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秋播大白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秋播大白菜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秋播大白菜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秋播大白菜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经气象部门、农林技术部门共同确认的异常高温造成秋播大白菜病毒病大面积流行、异常低温或寡照造成大面积包心不实、收获前的强降温造成大面积冻害;
  (四)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秋播大白菜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套种、田间地头的秋播大白菜;
  三、鸟虫害及施肥(药)不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每亩保险金额800元,保险费率6%,保险费48元。

作物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市级补贴

(元)

区(县)级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秋播大白菜

800

6%

48

24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7月25日零时且秋播大白菜定植成活后起至11月8日24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不得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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