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西瓜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西瓜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西瓜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西瓜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盗窃;
四、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70元。
品种
| 保险金额
(元/亩)
| 费率
| 保险费
|
总保险费
(元)
| 市级补贴
(元)
| 区(县)级补贴
(元)
| 农户交纳
(元)
|
西瓜
| 1000
| 7%
| 70
| 35
|
|
|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西瓜坐果投保后的6月1日零时起至7月10日24时止,保险期限共计40天,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不得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西瓜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西瓜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西瓜受损,不能继续生长,保险人根据西瓜不同成熟度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成熟度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西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西瓜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二、赔偿的内容
已开花正在形成果实的地块,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在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50%以内酌情赔付。
全部损失:果实成熟度在60%以下的保险西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全部绝产,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70%计算赔偿;成熟度在60%以上的保险西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全部绝产,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果实成熟度在60%以下的保险西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部分绝产,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70%计算赔偿;成熟度在60%以上的保险西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部分绝产,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果实成熟度在60%以下的保险西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轻微损失,按西瓜每亩损失程度及数量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70%;成熟度在60%以上的保险西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轻微损失,按西瓜每亩损失程度及数量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80%。
第十九条 已采摘部分西瓜的瓜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到完毕的瓜园,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影响其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苹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苹果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苹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苹果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苹果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苹果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0℃以下低温造成花器官或幼果损伤;
(四)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果品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品损失;
三、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四、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五、果树的树木、树枝、树叶损毁形成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每亩保险金额分为以下两档,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档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率8%,每亩保险费按所选定档的保险金额标准计收。
树种
| 保险金额
(元/亩)
| 费率
| 保险费
|
总保险费
(元)
| 市级补贴
(元)
| 区(县)级补贴
(元)
| 农户交纳
(元)
|
苹果
| 2000
| 8%
| 160
| 80
|
|
|
4000
| 320
| 160
|
|
|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4月1日零时起至9月30日24时止,晚熟品种保险责任期限最晚至11月10日24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不得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保障果品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果品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果品落地、雹痕明显,保险人结合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强度,根据果品受损程度及数量,以投保的亩数、株数为依据,按受损株数及受损程度比例折成亩数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果品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遭受冻灾一个月后进行二次查勘定损,并经农林技术部门共同确定最终损失。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严重,全部掉落或砸毁,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中部分损失严重,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零星的果品及叶面受损,仍能继续生长的,酌情每亩在100元以下进行赔偿。
冻害损失:即保险果品因遭受冻害,造成花器官、幼果发育不良或中途停止发育形成果品损失,在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60%以内计算赔偿。
第十九条 已采摘部分果品的果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到完毕的果园,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影响其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桃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桃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桃,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桃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桃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桃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0℃以下低温造成花器官或幼果损伤;
(四)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果品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品损失;
三、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四、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五、果树的树木、树枝、树叶损毁形成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每亩保险金额分为以下两档,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档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率8%,每亩保险费按所选定档的保险金额标准计收。
树种
| 保险金额
(元/亩)
| 费率
| 保险费
|
总保险费
(元)
| 市级补贴
(元)
| 区(县)级补贴
(元)
| 农户交纳
(元)
|
桃
| 2000
| 8%
| 160
| 80
|
|
|
3000
| 240
| 120
|
|
|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4月1日零时起至9月30日24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不得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保障果品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果品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果品落地、雹痕明显,保险人结合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强度,根据果品受损程度及数量,以投保的亩数、株数为依据,按受损株数及受损程度比例折成亩数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果品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遭受冻灾一个月后进行二次查勘定损,并经农林技术部门共同确定最终损失。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严重,全部掉落或砸毁,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中部分损失严重,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即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零星的果品及叶面受损,仍能继续生长的,酌情每亩在100元以下进行赔偿。
冻害损失:即保险果品因遭受冻害,造成花器官、幼果发育不良或中途停止发育形成果品损失,在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60%以内计算赔偿。
第十九条 已采摘部分果品的果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到完毕的果园,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影响其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梨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梨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梨,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梨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梨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梨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0℃以下低温造成花器官或幼果损伤;
(四)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果品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品损失;
三、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四、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五、果树的树木、树枝、树叶损毁形成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每亩保险金额分为以下两档,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档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率8%,每亩保险费按所选定档的保险金额标准计收。
树种
| 保险金额
(元/亩)
| 费率
| 保险费
|
总保险费
(元)
| 市级补贴
(元)
| 区(县)级补贴
(元)
| 农户交纳
(元)
|
梨
| 2000
| 8%
| 160
| 80
|
|
|
3000
| 240
| 1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