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报检随附单据及电子报检数据录入的通知
各有关报检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报检行为,配合北京地区国家质检总局版审单规则的上线运行,我局决定对报检随附单据及电子报检数据录入两项工作提出如下新的要求:
一、报检随附单据要求
依照《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报检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应提交“原产地证书”。
二、电子报检数据录入要求
(一)报检日期:要求填写报检单发送日期。
(二)集装箱号码:多个集装箱号码之间应使用半角逗号。
(三)贸易方式: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特别注意:报检退运货物时,“退运货物”与“是否退运”标记应一致。
(四)用途:须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用途”一栏选择“9其他”的,应在“特殊条款”栏注明具体用途。
举例:入境报检HS编码监管条件含有“R”,申报用途为“其他”的,应在“特殊条款”栏注明“仅用于工业用途”或“不与食品相关”等。
(五)资质或审批:实施许可/审批管理的货物,报检时须填写。
应在“随附单据”一栏点选“许可/审批文件”;同时在“许可证/审批号”一栏选择相应的证书种类,并填写证书编号。
举例:随附进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报检的,应在“随附单据”一栏点选“其他”,同时在“许可证/审批号”一栏点选“19进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并输入备案编号。
(六)验证条件:分“01 目录内/预包装”和“02 目录外/非预包装”两个选项,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01 目录内/预包装”选项的适用范围:
(1)入境强制性产品认证(3C)范围内的以下4种情况:
a.入境申请3C产品认证;
b.3C-A(有3C证书);
c.3C-B(免办);
d.3C-D(无需办理,即使领馆、外交人员物品、私人物品、政府间援助、出口后复进口货物等)。
在“特殊条款”一栏仍须填写具体信息,如:入境申请3C产品认证;随附适航证明;3C-A;3C-B;3C-D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