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出口企业:
为了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1〕965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及其工本费。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将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划分方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附件2)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范围:
已在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或新申请备案申办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如果符合以上“一”认定标准的,可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二)审核流程:
1.备案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3)申请小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及复印件(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及复印件(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