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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鲁商务建设字[2012]76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关于加强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1年11月30日前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拍卖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主体资格。凡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属于合法企业;对未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和联络处等)要清理取缔。
  (二)注册登记手续。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从事拍卖业务,应具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
  (三)业务经营情况。
  1、根据《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上缴省商务厅。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各企业业务经营情况的核查。
  2、财产权利、土地、公物、艺术品等拍卖业务拍卖活动是否规范,有无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四)拍卖执业资格。拍卖企业要认真填报本企业配备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名单,并提供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供审验。
  (五)信息报送情况。拍卖企业要如实上报2011年度本企业信息报送情况。信息报送率达到100%为年度核查合格;报送率低于60%的,要进行限期整改;未进行信息报送注册及注册后从未报送信息的,原则上视为审核不合格,特殊情况由企业写出情况说明,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三、核查方法
  年度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各市主管部门审查和省商务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拍卖企业要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年度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报《2011年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2011年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同时附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市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本市拍卖企业工作报告和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分“合格”、“限期整改”、“取消拍卖经营资格”三种,填报《××市2011年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本市拍卖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形成年度报告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同时报送纸制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省商务厅将从2012年3月15日起,在企业自查、各市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和认真审核,确定年度核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四)2010年度核查整改的拍卖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由各市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省商务厅。
  各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做好本地区拍卖企业的年度核查工作。年度核查期间暂不受理拍卖企业的设立申报工作。
  联系电话:0531-89013850
  电子信箱:sctxjsc@sina.com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2011年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工商登记 时 间

 

经营年限

 

经营地址

 

注册资本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公司性质

 

联系电话

 

自有场地面积(m2

 

人员总数

 

注册

拍卖师

 

具有拍卖从业资格人员(人)

 

房地产评估师(人)

 

旧机动车估价师(人)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人)

 

拍卖师

情况

姓名

性别

执业  注册时间

注册号码

获奖情况

备注

 

 

 

 

 

 

 

 

 

 

 

 

 

 

 

 

 

 

 

 

 

 

 

 

 

 

 

 

 

 

资 质 情 况

荣誉称号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资质评定

中拍协评定:     级

重合同 守信用

颁证机构:

发证日期:    

银行信用等级

 

发证日期:

纳税信用等级

 

经 营 情 况

 

拍卖

场次

成交额  (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万元)

佣金额(万元)

房地产

股权

文化艺

术品

其它

本年度

 

 

 

 

 

 

 

去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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