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5401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377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700,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二、2012年《法检目录》调整主要涉及三种情况:(一)涉及调整海关监管条件;(二)海关监管条件不变、涉及检验检疫类别调整;(三)根据2012年HS编码的合并、拆分、调整情况,对《法检目录》进行对应调整。(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三、为确保2012年度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商品顺利通关,质检总局决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对新增法检商品暂不强制实施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凭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自负声明,核发通关单,办理相关手续。新增法检商品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四、为确保口岸通关顺畅,经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协商一致,决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设置通关单联网核查过渡期。过渡期期间,我局各分支机构于2011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通关单商品编号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不一致的,进出口企业可持我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进行人工审核验放。自2012年2月1日起,通关单商品编号必须与实际海关编号相一致,进出口企业须持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一致的通关单向海关申报。
请各相关单位提早做好准备工作,如有问题请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一:海关监管条件调整的商品目录(略)
附件二:检验检疫类别调整的商品目录(略)
附件三:法检目录内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