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5月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5月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2〕1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培养更多适应社会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2012年5月,本市将继续在经过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进行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三校生”(含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三校生”);

  (二)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三校”应届毕业生;

  (三)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四)若已选择参加6月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或已参加3月组织的部分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考生,则不得再报名参加本市5月的招生考试。

  二、报考方式

  符合报考条件的“三校生”可按文、理专业大类对口报考本市有关高等学校。

  三、招收“三校生”的高等学校、专业和招生计划

  2012年5月,本市 30所高等学校招收“三校生”(含招收听力残障生的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具体招生高校名单详见附件),未列入名单的高等学校,5月不得招生。各招生学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市教委审批同意或备案的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市教育考试院编印的《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生报考指南》。

  四、“三校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

  本市“三校生”报考的资格审核工作,由相关“三校”进行初审。各区县教育局须指定招生考试机构牵头按报名工作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三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审核确认工作,尤其是属于报考条件中第(二)类考生的资格审核确认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要建立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办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三校生”报考高等学校专业大类对口的审核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