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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发文。

  附件:
  1.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2.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项目编号考生条件对象证明单位加(降)分幅度
先进奖励1毕业学年被评为上海市市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上海市教委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2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就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政策性照顾3烈士子女考生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降20分录取
4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考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驻沪部队牵头单位)、省市级公安局降10分录取
5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原上海迁出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降5分录取
6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户口所在区县侨务部门降5分录取
7少数民族学生考生凭考生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身份证原件)降5分录取
8台湾省学生考生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台办降5分录取
9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考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工作处降5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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