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若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标准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验原件。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第六条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审查申请人的人才资格、在深工作等情况。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核申请人政策性住房享受情况。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核定申请人奖励补贴发放标准,以年为单位核算出申请人应领取的奖励补贴数额,形成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汇总表和明细表等)函报市财政委员会。
第八条 市财政委员会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复核后,按照国库支付的相关程序予以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如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拨付不成功的,由市人事人才公务服务中心核实补充信息后,再报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发放。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奖励补贴支付后形成的回单归档备查。
第九条 奖励补贴每年发放一次,分五年等额发放。首次发放时间为申请获准后的次季度。奖励补贴剩余额度于每年年底发放。奖励补贴剩余额度领取人员需于每年10月份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国(境)外人员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复印件)或就业证(复印件);
(五)若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标准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验原件。经审核无异议后,发放奖励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人在奖励补贴5年发放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励补贴实际发放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再申请资格;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