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精神,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规范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发放对象是经确认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具体发放的标准与条件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奖励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决算,配合市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申请人人才资格、在深工作等情况;制订奖励补贴发放汇总表(包括发放人员姓名、个人开户行、账号、金额等明细),形成支付申请,完成资金发放以及建档管理等工作。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具体受理部门为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审查申请人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发放奖励补贴申请,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四)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国(境)外人员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复印件)或就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