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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1)持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我市国有或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排演的戏剧作品。
  (2)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达到较高的艺术水准,剧目累计公开演出场次不少于五十场(歌剧、昆曲公演不少于二十场),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反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广播剧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录制或参与录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拥有版权或评奖申报权、并且有资格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的广播剧作品。
  (2)在电台多次播放,具有较高的收听率和积极的社会反响。
  (3)演播、制作、配乐、音响等均具备较高水准。
  4.音乐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创作、录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等)的音乐作品。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录制、摄制或参与录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文艺类)、广播剧中的歌曲作品也可参评。所有参评作品须拥有版权、著作权或评奖申报权、并且能够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
  (2)在电台、电视台多次播放、播出,在重要演出中演唱,受到听众喜爱,在较大范围的群众中传唱,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5.文学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出版单位发表、出版或北京作家协会会员创作的文学作品,并且能够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
  (2)具有较高的思想、艺术水平,并且在制作、装帧、印刷上达到较高的水平和质量,具有较大的发行量,在读者中产生较大社会反响,市场回报良好。
  6.其他艺术类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和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创作的曲艺、舞蹈、杂技、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等文艺作品。
  (2)作品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艺术感染力,体现时代特征,富有创造性,且制作精良,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反响。
  三、评奖工作程序
  (一)作品申报阶段
  参评作品申报材料分别包括:
  1.参评作品的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广播、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完整、清晰的CD、DVD光盘;戏剧、广播剧作品同时需提供文字脚本;音乐作品提供词、曲谱,不得报送MTV光盘)。申报前请认真检查报送作品的画面和声音质量。
  2.图书、文学作品的样书,书法、美术及其他艺术类作品的复印件或相关材料。
  3.作品申报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均一式十三份。文字材料请使用A4纸。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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