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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便于评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由有关部门牵头,组成8个专项评委会,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文艺类)、戏剧、广播剧、音乐(歌曲、交响乐、民乐)、文学(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以及其他艺术类(曲艺、舞蹈、杂技、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作品等)的参评作品进行评选。
  1.电影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负责;
  2.电视剧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负责;
  3.动画片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负责;
  4.戏剧专项评委会,由市文化局牵头负责;
  5.广播剧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负责;
  6.音乐作品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负责;
  7.文学作品专项评委会,由市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
  8.其他艺术类作品专项评委会,由市文联牵头负责。
  各专项评委会需由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专家以及基层群众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专家及基层群众应占2/3以上。评委组成要体现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和群众参与的特点。要兼顾评委的年龄结构,除主管部门领导外,其他人员担任评委不得连续超过三届。各专项评委会要建立不少于30人的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选出专家评委。本届评委会组成人员至少要更换上届成员的1/3。
  (三)总评委会办公室
  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化处,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文化处处长担任。
  二、评奖范围、奖项设置及参评条件
  (一)评奖范围
  1.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只评选作品。参评作品种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文艺类)、戏剧、广播剧、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民乐)、文学作品(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其他艺术类作品(曲艺、舞蹈、杂技、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作品等)。
  2.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的时间要求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公开播映、演出、发表、出版的新作品。
  (二)奖项设置
  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优秀作品25部。其中,电影3部、电视剧4部、动画片2部、戏剧3部、广播剧2部、音乐作品4首、文学作品4部、其他艺术类作品3部。
  (三)参评条件
  1.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录制、摄制或参与录制、摄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拥有版权或评奖申报权、并且有资格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作品。
  (2)在电影院、电视台放映、播出,电影放映场次、观众人数较高,电视剧、动画片收视率较高,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戏剧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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