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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根据《规定》要求,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承办。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参评作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创作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文艺类)、戏剧、广播剧、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民乐)。
  (二)市属出版单位发表、出版或北京作家协会会员创作的文学作品。
  (三)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和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创作的曲艺、舞蹈、杂技、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等文艺作品。
  第六条 参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属或民营文艺单位从事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文艺类)、戏剧、广播剧、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民乐)等艺术门类创作或经营的个人;
  (二)市属文艺、出版单位从事文艺作品创作、编辑和经营管理的个人。

第三章 奖励数额和标准

  第七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设优秀作品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八条 评选坚持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届获奖作品一般不超过25部,获奖个人不超过5人。
  第九条 在重大庆典活动时,适当调整评选时间、获奖作品和个人数额。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优秀作品,可以适时给予奖励。
  第十条 获奖作品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弘扬主旋律,达到内容与形式的和谐统一,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和谐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十一条 获奖作品应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达到一定的演出(放映)场次、收视(收听)率、票房收入、发行量,在陶冶思想情操,培养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审美情趣和艺术欣赏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获奖个人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艺德高尚,艺术精湛,为推动首都文艺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示范和楷模作用。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由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负责进行。总评委会原则上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及市属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总评委会中单位负责人如果工作调动,则由相应同志接替。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化处,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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