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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190号)要求,2012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才
  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均在推荐范围。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型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及其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入选2011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人员,不在推荐范围;已获得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后再没有新的重大业绩、贡献的,也不再推荐。
  (二)高技能人才
  凡在我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技绝招、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带徒传技,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在推荐范围。
  已经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一线技能工作的人员,不在推荐范围。
  二、选拔数量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指标分配名额,2012年我市推荐9名专业技术人才,1名高技能人才。
  三、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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